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并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56号)。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五、决定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属于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的项目(2017年5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新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已经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的项目): 1、新建、扩建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不属于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的项目新建、扩建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八、禁止性要求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九、申请材料目录 属于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的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性证明文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实行施工图电子化联合审查后,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或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格书。不属于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的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性证明文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属于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应提供专家评审申报材料(施行电子图审后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建、扩建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说明:同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审批事项时已经提供过相关申报材料的,不要求重复提供。十、申请接收现场申请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属于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的项目:抽中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窗口受理→承办人形式审查→窗口负责人审批→审批结果送达;未抽中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窗口受理→审批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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