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代理委托协议甲方:(委托方)乙方:珠海蓝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受托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每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人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二、受托方应当履行的义务:按照委托协议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业务过程中,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对委托人不当的会计处理予以提示,对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最新规则及制度执行予以解释。三、受托方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对外编制和提供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税务部门要求的财务会计报表;对委托方有关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财务分析报告;配合委托单位的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工作、帮助企业填写工商年检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做好凭证交接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如委托方需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内容,并相应变更国税和地税登记内容的,按市场价格的七折收费。四、收费标准: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代理费元,支付时间:每月交接财务单据时支付;基于甲方的业务量评估,每年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元帐册及其他会计资料费。五、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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