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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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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都安县林业局窗口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发布)第二条、第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规定: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签发本县行政区域内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四、行政审批条件《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一)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二)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但经受检单位(个人)按照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森检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三)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并且具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本县区域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二)调运货物的订货合同、销***或证明该货物总价值的其他证明材料;(三)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四)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五)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日内的,须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时间);(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时间)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未收取检疫费。(桂财综[2015]24号文件已取消收取林业植物检疫费)依据:(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及附件2《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价费字〔1992〕196号)。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5222797投诉电话:0778-5226365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都安县林业局窗口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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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