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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拆迁补偿标准.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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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函〔2010〕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杭政函〔2009〕59号文件涉及的地上青苗和附着物(房屋拆迁除外)实行综合补偿,即按照征地总面积(不含林地)以每亩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村(社区)包干统筹使用,并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被征地村(社区)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二、如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规模较大、设施较好,且经依法批准的园艺基地、休闲观光园、公园式绿化、水产养殖场等地上附着物,其补偿资金确实难以在包干费用内平衡的,可由村集体组织提出补偿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土资源分局逐项严格审查后,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另行补偿每亩地上青苗和附着物实际价格与包干标准的差额。三、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纳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四、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五、本通知自2010年5月20日起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区片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征收林地的,按上述标准的1/2计算。劳动年龄段内的农转非人员在参保时的具体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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