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广告业务对外开放服务,保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质量,促进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第三条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四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类型,按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广告业务的不同范围,分别予以核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中方合营(含合作、下同)者,向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我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这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合营者向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经省、自治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核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三)中主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部、委、局审核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为璁为主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三)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四)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五)注册资本不低于30美元。第七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