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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象概念的重证与界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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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象概念的重证与界定(1)    摘要: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首要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其作为部门法安身立命的根本。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就存异议,焦点是从法律部门标准上看,它是否具有自身独特的调整对象,即是否产生了传统部门法所不能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只有明确界定其调整对象,才能构筑经济法本身的理论体系和经济法体系,充分发挥其调整功能。本文通过对经济法及其理论生成递嬗的历史审视,以及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政府间相互作用的性质和范围的实证剖析,揭示出经济法调整对象之特殊性,进而明确界定经济法概念。    关键词:经济立法;经济法诸论;市场失灵;国家干预;调整对象;概念    一    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并非自古有之,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个阶段的产物。经济法这一名词,最初是被经济学者从分析经济发展与法制关系角度来使用的。这一概念本身就隐含着9世纪末26世纪初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巨变、思想观念、哲学伦理重大转折的激荡历史时代所出现的一个崭新的命题,即经济发展需要法律来规范。法与经济的发展基本相对应,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行为的个别、具体规则,变成共同、一般规则的过程,就是法律形成的过程。因此,研究分析经济法,只有从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本身去把握,才能理解其产生发展规律,揭示其本质特征。    历史上看,经济法与经济立法活动的频繁紧密相联。虽然,相关的经济立法早在诸法合体时代就存在,但真正现代意义的经济立法始于资本主义自由阶段向帝国主义过渡阶段,因经济危机、战争状态而实行经济管制的立法活动是始作俑者,二战前后达到高潮,相应地,经济法学得以确立和发展。到20世纪80年初,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都制定了适合本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法规,内容覆盖经济管制、经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竞争秩序等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方面,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透过现象,探寻事物的本质,经济法则是国家加强对经济领域干预的必然结果,是凯恩斯主义替代古典自由主义占据经济思想的主导支配地位,西方国家经济从依赖市场之手到市场之手为主,政府之手为辅双手协同并用重大转变的结果。这一重大变化引起法哲学的结构性改变,人们不再视“个人利益至上”为最高圭臬,而是崇尚“社会本位”与“个人利益”并重的理念。而私法领域契约自由、经营自由、职业自由的理论基础,亦悄然位移,国家公权逐渐介入到了自由主义经济时代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私法的核心原则和制度也打上了公法的烙印。私有财产的绝对化因为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事基本原则的限制而有所削弱:“契约自由”“契约优先”被“超当事人意志”、“非自我目的”、“无选择性”因素异化〔1〕;单一的“过失归责原则”向过失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体系演变。因此,经济运行模式的重大变革,导致私法公法化并引发了法律体系的结构性变化。    但是,由于各国的法传统和法文化不同,西方国家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经济法,因此,经济法概念,在法学界意见纷呈,莫衷一是。尽管美国早在1890年就通过了反破坏市场结构性竞争行为的《谢尔曼法》,但是由于它的普通法系背景,始终没有明确承认经济法的概念。而以德、日、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者纷纷著书立说,深入展开了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探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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