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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上下游污染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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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陕西省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发布日期】2009-03-19  【生效日期】200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陕西省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渭河流域内的生产、建设、生活以及进行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第三条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渭河流域河流、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管辖范围内渭河干支流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第四十条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制度。当月断面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指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给予下游设区的市相应的水污染补偿资金。水污染补偿资金的具体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各设区市界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一览表(单位:mg/L)年份断面位置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宝鸡入境(渭河宝鸡入杨凌)(咸阳铁桥下玻璃厂)上半年686**********下半年30272525252525西安出境(张义)上半年58524741353230下半年34302828282828渭南出境上半年57494440353230(潼关吊桥)下半年31302826252525注:各入渭支流断面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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