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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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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川劳职安[1997]5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指女性干部、女性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女性劳动者。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施国家监察,各级妇联、工会和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工人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录用女性和提高录用条件。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在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歧视。第八条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女职工日加班时间。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二)建筑业的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三)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作业;(四)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伐木等具有强烈震动的作业;(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超过25kg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6kg的作业;(六)其它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第十一条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五)野外、流动作业;(六)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二)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及其化合物、苯、镉、***、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已内酰***、***丁二烯、***乙烯、环氧乙烷、苯***、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五)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六)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七)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八)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第十三条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第十五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第十六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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