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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学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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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学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    摘要:文章重点论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创造性地运用了数学建模方法,并借用工作实践中获取的数据来设置案例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比新老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后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示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使内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关键词:新所得税法税前费用扣除 税后利润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至此,我国按照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并执行了20多年的所得税制终于实现了统一,彻底结束了外资企业享受了近30年的“超国民待遇”,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体现了税收公平[1]。 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通过在理论分析上运用数学建模原理,在实证分析上通过引用本人工作中收集的实际案例和数据,就新税法的实施对我国内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这一问题开展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以期为新税法的实施推广尽绵薄之力。1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税法较原税法有较为显著的变化,表现在对纳税人的界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纳税期限等方面。 引入了“居民”和“非居民”概念 居民本是国际税法上的概念,即按照一国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人身属性,体现了以“人”的概念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税负是由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共同决定的。由于“两税”合并前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差异极大,由此导致了内资企业税基厚、外资企业税基薄的局面,加之外资企业税前优惠多,因此名义税率虽然同为33%,但实际税负相差很大。外资企业实际税负水平为11%,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3%,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更高达30%。新税法统一了税基、税收优惠政策,并适当降低了税率[2]。新税率确定为25%[3],这是统一、公平和效率综合考量的结果,25%的税率水平正位于原两税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之间,这不仅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负,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同样的起跑线上竞争,而且也将税负控制在外资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另外,新税法还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2]。 反避税高调出台 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则;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借鉴国际经验,适时补充了对资本弱化、利用避税地避税等具体避税行为的防范措施,强化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4]。 统一了纳税期限   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资企业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季度终了后15天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新税法规定,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度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预缴,年度终了之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5]。2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 税法的变革必将对我国企业的税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仅分析新税法实施之后对内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 税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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