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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12秋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答案.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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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大工12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答案四28、上层目标定价法:商业银行对事业有成的专业人士、企业所有人和经理及其他高收入家庭,向其提供优质服务、支付高利息、收取高费用的定价方法。27、(1)资金供给与需求缺口预测方法(2)资金结构法(3)流动性比例指标法。29、实行分行制的优点非常明显:第一,有利于银行吸收存款,有利于银行扩大资本总额和经营规模,能取得规模经济效益。第二,便于银行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第三,有利于银行调剂资金、转移信用、分散和减轻多种风险。第四,总行家数少,有利于国家控制和管理,其业务经营受地方政府干预小。第五,由于资金来源广泛,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竞争实力。分行制也有一些缺点,例如: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并且由于其规模大,内部层次较多,使银行管理的难度增加等。但总的来看,分行制更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受到各国政府和银行界的青睐,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31答案:ROA=(EC1/TC1)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资产增长率为12%,资产收益率为%,则红利支付比率为:32五33答案分析及答案:本案的焦点在于:从C公司出具的保证书来看,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间相同,即A公司贷款到期偿还日也就是担保合同保证期间的期满日,那么应如何看待这样的保证期间,是遵循约定,还是视为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是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的一段时间。约定保证期间的本意是要求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因此,约定保证期间也必须是在主债务的履行期满后的一段时间。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此时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9日颁布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其一,担保本身就是对一事或债进行保证,是用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化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以使特定债权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或从第三人得到受偿。其二,无论是法定担保还是约定担保,对保证期间应当明确。但约定的保证期间必须在主债权期满后的某一时间,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清偿期间,哪怕是最后一天,主债务仍应由债务人偿还,这样,当事人所约定的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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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