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的设置途径、危害性急治理措施小金库的设置途径、危害性急治理措施小金库的设置途径、危害性急治理措施一、设置“小金库”的方式和途径人们常说的设置“小金库”,按财经纪律来说是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的行为,因为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设置“小金库”的方式有:(1)在擅自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存放;(2)转移到下级单位账户中存放;(3)以个人储蓄形式存放;(4)直接将现金存放在某个地方。设置“小金库”的途径有:(1)截留各项收入;(2)虚列支出将***违规转出;(3)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入账;(4)将骗取的财政资金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5)利用有关单位套取资金转放擅自设置的账目;(6)通过篡改会计账目违规转出资金。“小金库”之所以能在少数单位存在,是因为私存私放资金经管人少,往往局限于二至三人,内部职工不容易发觉;手法隐蔽,从审查法定账目上难以发现;有些“小金库”资金支出用于职工福利,从既得利益角度出发,内部职工不愿举报。这些都造成了“小金库”纠而复生,打而不死。二、“小金库”危害性“小金库”的主要特征是单位资金游离于法定账目之外,进行私存私放,脱离了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这些资金往往成为单位或小集体超支出标准和开支范围报销费用及乱发奖金、乱搞福利支出的来源,严重违反了财政纪律,小金库”最(来源:文秘114害是滋生***和职务犯罪。在收入资金未在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其他人不了解底细的情况下,设置“小金库”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往往私欲膨胀,伸出罪恶之手,中饱私囊。以上案件,折射出“小金库”是罪恶之源,警示我们必须严守财经纪律,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千万不能触摸“小金库”这根“高压线”。三、设置“小金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私设“小金库”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就要受到行政和经济的“双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号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其资金用于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1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上的,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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