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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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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4〕37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第六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愿选择一种缴费标准按年方式缴费。县人民政府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标准。第七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第八条政府补贴(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或每人每年6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我县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基础养老金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担。县人民政府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四)对城乡一至三级残疾人(含三级)、五保、军烈属等特困群体,由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第九条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人和村(居)委。第三章个人账户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第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第十三条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四条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四)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第四章待遇享受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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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