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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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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高中选修《中国古代史》教科书的责任编辑给我一篇文章,并对我说:“教科书的明清部分是您写的,现在有位教师认为教科书对一条鞭法的表述错误,请您回复。”我接过文章一看,作者是四川省西充中学李德先老师。他在文章中写道:在130页第四节“明清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一课里,说“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既“‘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了,怎么又“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了呢?“一条鞭法”的核心就是废除人头税,按田亩的多寡来收税。教材讲“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不是成心乱说么?正确的表述是:“一条鞭法将原来按户、丁征收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的多寡来分担。”笔者阅后认为:这位教师的意见不对,但有一定价值。它的价值在于,证明编者把目前高中教师的实际业务水平估计偏高。过去,我们一直认为高中历史教师绝大多数都是本科毕业,有些非本科毕业者,也都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所以,我们对一条鞭法的表述写得十分简要,以为教师可以理解。现在看来,这个认识存在问题,有必要再讲一讲一条鞭法,为教师备课提供帮助。一条鞭法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在古代中国赋役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明朝中叶以后,全国各地都在进行赋役改革的尝试。宣德年间(1426-1435)江南出现征一法;成化年间(1465-1487),浙江、广东出现均平银;弘治年间(1488-1505),福建出现纲银法。它们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趋势。明朝政治改革家海瑞(1514-1587),在任淳安知县和应天巡抚时,就推行过“一条鞭法”,并多次称赞:“一条鞭法是救国良法”(《海瑞集》中《兴国八议》、《督府条约》,中华书局1962年版)。明万历九年(1581),首辅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针对赋役制度的弊病,总结明朝中叶以来各地改革赋役制度的经验,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神宗实录·万历十八年二月》对一条鞭法的说明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其内容要点是:一,以县为单位,赋役合并,总为一项征收,改变过去赋、役分开征派的办法,简化了繁杂的徭役名目和摊派手续。二,改变过去按户、丁派役为按人丁数和田粮数派役,部分地实行摊丁入亩。即派役时,既按丁又计地。各地丁粮派役的比例没有统一规定,例如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征收。三,田赋中除政府规定地区仍征收米麦外,赋役一律征银,农民出银代役,官府雇人承应。四,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府直接办理,不再由里甲负责,“丁粮毕输于官”(《明史·食货志二》)举个例子说明:如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征收。有两户人家,都是五口人,都有十亩地,但一家有两丁,一家只一丁,那么,有两丁之家比有一丁之家,所纳役银要多。还有两户人家,都是五口人,都有两丁,但一家有十亩地,另一家有二十亩地,那么,有二十亩地之家比有十亩地之家,所纳役银要多。因为“量地计丁”,即“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役银,这是实行一鞭法的重要原则,比较合理。综上所述,教科书对一条鞭法的表述并无错误,说它“成心乱说”是站不住脚的。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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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