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国际经济法复习.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际经济法复****————————————————————————————作者:————————————————————————————————日期: 国际经济法复****第一篇国际经济法一、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学说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国际经济法不单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还包括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其他法律规范,如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的国内法等。二、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的。即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具体来说,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在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服务和技术交易、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3)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跨国经济关系。不仅含有跨国私人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而且含有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关系,即纵向关系以及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含有国际法规范又含有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其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也包括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及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力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主要是多边的国际公约,特别是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法规则的造法性条约。(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既有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另外,国际惯例包括两种:一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惯,二是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国际经贸惯例以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肯定或承认。(3)联大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5)其他辅助性渊源,判例和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五、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发展,公元前—1688年(2)近现代国际法律规范的发展,1688—1945(3)当代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与发展,1945年至今(注:1944年7月布林顿森林会议)六、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另外,《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家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2)公平互利原则。国家间不分大小强弱、人口多寡、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在政治法律上都是享有平等地位,在经济上真正互惠。(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提出对发展中国家的协作和支持,给发展中国家的公共事业建设提供优质贷款等。(4)有约必守原则(5)自由贸易原则七、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八、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及的主要问题: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3)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所属国家不同,能力大小的界定也不同。(4)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所决定的,但对于特殊权利能力,根据国际私法,则须视不同的法律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等准据法确定。2、自然人身份与地位的法律适用:(1)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自然人拥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解决原则:a多重国籍中一个是内属国籍,以内国国籍优先。B都是外国国籍的,最密切联系地原则。C取得在先原则d惯常居所或住所(2)消极冲突:以其人住所所在地国国籍为准,不能确定住所时,以居所地国籍为准。(3)外国人法律地位: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依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的。具体立法上的体现包括内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

国际经济法复习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phl19870121
  • 文件大小169 KB
  • 时间201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