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法视野下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十八大以来,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人民幸福更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成为制约构建和谐发展的因素,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公平、适当的对我国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论述,阐明自己的“民生观”,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生工作的着力点,将广大人民群众凝聚到追求幸福中国的目标上来。这个目标与经济法“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和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理念不谋而合。一、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1)弱势群体也称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最近国内也有人使用困难群体、低收入人群等概念来表述。英文名称是SocialVulnerableGroup,是指由于某些自然或社会原因而使得其权利处于不利地位的特定群体。其范围包括处于社会劣势下的少数人、特定处境困难群体、贫困者群体、失业者群体以及城市边缘群体等。(2)其主要特征为:第一,基本经济情况较贫困,现实生活中处于很不利的状况。第二,资源占有不足,基本生存问题较困难。第三,社会地位低,权利容易受侵犯。实质是某些特定人群权利的平等性失衡,从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地位,就业竞争能力、社会应变能力较差,缺少发展机会和潜能。第四,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第五,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主要表现在表达与追求自己利益能力方面。强势群体可以动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政府决策,而弱势群体缺乏表达与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 、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特点就是从经济的分配上来关照公平正义,这在一个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而且存在着贫富不均且在逐步扩大的社会显得尤其重要,同时将经济上的不公平当作报道的重点,正是从根本上抓住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主线,也就把握住了人民幸福的关键。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都是对社会中弱势群体人权的特殊保护的法律。近几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政府都制定了许多有关就业、特困人员的援助法规、意见,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也制定了许多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通知等。此外我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在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北京宋庆龄基金会进行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捐献农民工子弟小学书库、向留守儿童捐款等慈善活动,也带动了媒体对这类信息的发布。 ,是其他一系列保护制度的基础和源泉。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公平正义。权利平等要求全体公民都应享有某些基本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即权利平等不仅仅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平等,因此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护首先要确立的是平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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