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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中小学教师诉求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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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森工中小学教师诉求书黑龙江林区全体中小学教师诉求书尊敬的省长:我们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剥夺了中小学教师应有的权利,《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义务教育法》,违背了国家、省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是国家、省机构编制部门实名备案的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承担着森工所在地所普通中学,所小学,万多学生的教育工作,黑龙江森工总局下设3个管理局23个林业局,拥有近10000人的教师队伍,而真正享受国家教师待遇的人微乎其微!我们要求还我尊严、还我人权、同工同酬,返还克扣工资!诉求如下:一、补发补齐住房公积金、取暖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取暖费补贴在全省已实行多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农垦系统一直在执行黑财政预【2010】33号及黑财综字【1991】41号文件,而我们却没有享受此补贴。以上补贴森工总局及下属三个林管局大院内的许多公职人员均已发放多年;我们所在地方教师也享受多年。而专门针对森工林区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黑政办发【2009】36号文件更是明文指出:“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及福利待遇,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文件下发已五年有余,我们至今仍未享受,我们森工教师强烈要求马上落实并全额补发住房公积金及取暖补贴。二、归还已缴纳的养老金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令)(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认定中小学教师不在征缴范围之列。 3、《教师法》(第八届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后,应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而不是养老待遇。《教师法》尚未废止前,强行让中小学教师参加养老保险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4、《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中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三、补发、补齐年终一次性(第十三个月全额工资)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补贴(十三个月工资),依据:国办发[2001]14号(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黑人发[2001]20号(覆盖全省80个县市及省直单位)、黑人发【2006】115号《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一、二、三条之规定,我们林区全体中小学教师应该享受十三个月的生活补贴。可我们只发放了基本工资,而不是全额工资。森工总局没把中小学老师当成老师,剥夺了我们应得的待遇。我们要求补发补齐全森工拖欠中小学教师的第十三个月工资。四、补发补齐住房提租补贴住房提租补贴:2010年总局下发文件,没有把林业局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列入发放范围(黑财预[2010]33号及黑财综字[1999]41号等都有规定)。房改提租补贴就是应发工资总额的13%,这一项是国家规定的,也就是你扣完的工资再加上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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