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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轮渡乘坐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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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武汉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轮渡乘坐规则武汉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轮渡乘坐规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乘客候乘公共汽车、电车、轮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交站点、轮渡码头或者指定的方位排队等候,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车、船停稳后,先下后上,依顺序登乘,不得争抢、翻越候车船栅栏、爬窗、扒车、吊门等; (三)乘坐无人售票车在前门上车、***下车,乘坐铰接车在前门和***上车、中门下车;上车后主动向车厢内移动,不得相互推搡或滞留在车门处影响后续乘客上车; (四)上下船时注意客船与趸船间的空隙,防止踏空、摔伤等意外事故发生,渡船离岸时不得抢乘; (五)礼让“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上下车、船。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 (一)醉酒不能自控者; (二)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 (三)无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 (四)赤膊、赤足、穿拖鞋者; (五)烈性传染病患者; (六)携带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者; (七)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 (八)携带物品长度超过(九)携带犬类或其他有碍他人安全与健康的动物者。导盲犬除外。第五条乘客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入驾驶室、坐引擎盖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 (二)与司机闲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随意要求停车上下; (三)自行开关车门及操作其他车内安全设施; (四)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携带物品伸出车船外; (五)编织针织品、削水果等; (六)非“老幼病残孕”者占用“老幼病残孕”专座; (七)携带物品占用座位或堵塞通道; (八)躺卧、蹬踏或在座位上站立; (九)吸烟、进餐、打闹喧哗; (十)在车、船内乱吐痰、乱扔杂物,向车、船外丢弃物品; (十一)在车、船上乞讨、卖唱、兜售商品、散发广告; (十二)污损、破坏车船设备及服务设施; (十三)辱骂、殴打驾驶员和乘务员; (十四)双层车行驶时上下楼梯。第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定: (一)主动照章购票、刷卡或出示月票及其他免费乘车证件,并自觉接受司乘人员检查; (二)乘坐无人售票车用现金购票时,自备零钞,自觉将钱币足额投入钱箱,禁止将残币、***及不符合规定的货币投入钱箱; (三)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1名身高以下儿童乘坐车船,携带儿童超过1名的应按超出人数购票; (四)儿童集体乘坐时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 (五)未带月票或规定的免费乘车证件乘坐车、船,应当照章购票; (六)乘车IC卡因卡片损坏或余额不足时,应当主动购票; (七)单件重量不足20公斤或单件面积不超过的行李物品可免费携带。单件重量超过20公斤不足50公斤,或单件面积超过不足的行李物品按相应的同程票价付费; (八)车、船票限当次乘坐有效。因车、船不能继续行驶的,可在司乘人员安排下免费换乘。第七条乘客持无效乘车凭证、或冒用他人乘车凭证的,司乘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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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