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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管理规定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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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漯河市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管理规定2临颍县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颍县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颍县规划区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第三条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查许可。设置人凭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彩色、A4规格)2份,门店招牌设置申请表,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第五条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第六条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第七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七)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第八条经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核准的门店业主,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二楼(含)以上的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招牌,可在本大楼的底层设置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或在大楼外墙用霓虹灯、吸塑灯箱等新型发光材料统一、有序设置竖式招牌。第九条经核准设置的门店招牌,设置者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条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重新申报。第十一条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原则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小招牌。确需设置的,经批准可在一楼立柱上方设置微型挑出式灯箱,或者在玻璃门的上线160cm以下,下线60cm以上的范围内予以张贴,并讲究美观、对称中文字样。第十二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并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申报继续使用该门店招牌设置,否则,按照无证设置处理。第三章品质控制第十三条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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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雾里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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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