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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镐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行政许可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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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王昌镐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行政许可案王昌镐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行政许可案(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行为属行政许可) (一)首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9)石行初字第20号裁定书。 :市政行政许可。 :王昌镐。委托代理人:王巍,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柯军。委托代理人:邹新忠。 :一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员:审判长:滕恩荣;代理审判员:杨洁、路琳艳。 :2009年7月30日。(二)诉辩主张 (以下简称停车公司)核发了一期、二期《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2008年6月,原告发现停车公司进入小区的公共场地进行画线,以收取停车费的名义向业主进行收费,并声称经过了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政管委)的审批。经调查,被告确实在2009年6月16日向停车公司核发了《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原告认为,(1)被告在未经原告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向停车公司核发备案表是违法行政;(2)小区内本无停车场,被告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内为停车公司核发备案表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3)被告在核发备案表前未进行任何听证活动,属于程序违法。原告等业主曾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均予拒绝,现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区市政管委向停车公司核发的两期共391个停车位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1)我委向停车公司核发的公共停车场备案表的依据是《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运管停字[2004]254号)规定,现在停车场备案登记已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了,因此本案被诉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2)我委核发的被诉停车场备案表中所涉及的停车位均是小区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未占用小区公共场所和道路,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系西黄新村××小区业主,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该小区物业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与停车公司签订了《小区机动车管理委托合同》。停车公司经交管部门核准后,于2009年4月29日就该小区建筑区划内未经转让或出租的规划停车位以及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停车位共198个向被告区市政管委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被告于4月30日向停车公司核发了一期《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停车公司经交管部门核准后于2009年6月16日再次另就该小区建筑区划内其他未经转让或出租的规划停车位以及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停车位共193个向被告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被告于当日向停车公司核发了二期《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原告得知被告作出此备案行为后,以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义于2009年6月30日向被告区市政管委提出异议,未果。原告遂于2009年7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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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