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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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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建议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安全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通行,适用本条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称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查,及时疏导交通、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第六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机构,查处阻挠、抗拒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侵害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建立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协商办事机构,统筹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的建设、发展。相关部门规划、设计城市道路交通方案时,应事先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部门设置、调整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八条 市政府应制定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区政府应当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建立协管员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和经费保障制度,组织交通协管员协助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协管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可以维持交通秩序,并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协助执法。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单位对于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主动做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信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营运商、移动通信营运商、通信营运商等单位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免费发布一定时段、版面的交通安全公益信息。第二章  处罚种类与运用第十一条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罚款: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拘留。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处罚,但应进行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三条 残疾人因生理缺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处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后放行。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章  交通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十六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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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