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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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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论文提纲…………………………………………………………第2页论文题目…………………………………………………………第4页论文摘要…………………………………………………………第4页关键词…………………………………………………………第4页正文…………………………………………………………第5页一、 代位权的含义………………………………………第5页二、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效力……………………第6页(一)要件………………………………………………第6页(二)效力………………………………………………第7页三、代位权诉讼……………………………………………第7页(一)代位权与一般诉权………………………………第7页(二)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第8页(三)代位诉讼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第9页四、代位诉讼权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第10页(一)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第10页(二)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第11页(三)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第11页五、代位权的行使途径……………………………………第11页参考文献…………………………………………………………第12页论文提纲题目: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序论部分简述代位权制度的概念。二、正文部分(一)代位权的含义(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效力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3、对债权人的效力(三) 代位权诉讼1、代位权与一般诉权;2、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3、代位诉讼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四)代位诉讼权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1、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3、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五)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三、结尾部分简要阐明代位权制度的意义。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内容提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关键词:代位权代位权诉讼诉讼标的债权人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保全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对解决企业“三角债”优化民商交易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本文拟就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构成要件、行使及效力及途径作一粗浅的探讨。一、代位权的含义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①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类似规定。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为一种请求权、对人权,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不涉及第三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②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1、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一是名义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二是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代位权人一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代位权不同于代位申请执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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