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校方首负责任,强化学校食品安全自律意识,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自查、。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当建立月度自查制度。校长是月度自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题会议,每月组织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三、月度自查的检查重点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公示项目等内容。 四、月度自查要做好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认真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见附件),所有自查记录需留存完整,归档管理。 五、学校(校区)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参加月度自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现场签字确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参加的,需备注说明。 六、。 七、学校对通过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好相关记录。若发现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八、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记录应当归档管理。 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工作应当列入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并纳入对学校的年度考核内容.。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对学校食堂开展季度检查、督导抽查、飞行检查等,及时督导检查学校食堂的月度自查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应从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和整改记录入手,审查自查过程实际情况,自查是否有针对性、发现的问题是否客观存在、整改是否及时到位等.。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若发现学校月度自查不作为或落实不到位,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责令学校整改;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除依法要求限期整改外,应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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