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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票据丧失获取除权判决问题研究.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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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票据丧失获取除权判决问题研究摘要:票据除权判决本意是为了提供失票救济。然而,现实中却有行为人伪报票据丧失而获得除权判决,然而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不作实质性审查,使得除权判决与事实具有不一致性,严重损害持票人的利益。本文主要以现实持票人的权利救济为视角,探讨伪报票据丧失获取除权判决的法律应对。,关键词:除权判决;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一、案件实例,某砖瓦厂以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甲公司,收款人乙公司,付款行宁波某银行)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后,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实际上,该汇票曾经连续背书至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手中。最后持票人戊公司将汇票申请支付时,遭到支付行拒绝付款。戊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丁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及维权开销费用,要求甲乙丙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戊公司作为票据最后持有人,因其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致票据权利丧失,其既不能基于票据关系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该汇票背书转让的前手及出票人行使追索权,遂驳回戊公司的诉讼请求。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票据已被宣告无效,戊公司不再享有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伪报票据丧失获取除权判决概述,伪报票据丧失获取除权判决是指行为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票据丧失的事实而获得法院的除权判决的行为。除权判决的制度设计先通过公示催告催促有关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则宣告票据无效,失票人获得所失票据所载的权利,这是立法进行失票救济的一种做法。申请除权判决的前置程序为公示催告程序。伪报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它利用合法程序一方面致使票据权利错位,使真正权利人利益受损,一方面干扰司法机关进行失票救济的正常秩序;也阻滞了票据的正常流通,妨害交易主体的正常经济往来。,三、伪报票据丧失获取除权判决存在的问题,(一)除权判决制度和实践操作中存在不足,首先,公示催告程序的审查模式为伪报行为提供可能。公示催告审查仅就申请书、票面信息、申请人陈述做表面鉴别,无法对票据的流通情况及期间发生的基础信息进行实质审查。伪报人一旦掌握票面信息,捏造交易事实后,即可进入公示催告程序。其次,公示催告的期间、方式和终结有漏洞。实践中,法院设定的公告期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最低限60天,没有考虑票据到期日迟于这60天,权利人如果未在期限内提示付款,则对公示情况无法知悉。公示催告的方式主要为登报和法院公告栏张贴,其普及性和可接触性不大,不利于权利人发现票据的公示情况。第三,除权的申请、作出及效力存在利用的空间。公示催告如无人申报,伪报人即可在付款期前申请票据除权,从而致使除权判决的生效发生在付款期之前,伪报人也就能够获得除权后的不当利益,给真正票据权利人带来损害。,(二)伪报票据丧失与真实申请公示催告相互对峙,作为失票救济手段,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制度是权利人恢复权利的正当之举。对失票人而言,制度的效率性及资金的流通性是首要要求,故对公示催告的时间、除权判决的生效希望越早越好。但由于存在伪报行为,票据所载金额的安全性又不得不为制度考虑在内。例如,从公示催告申报期的最低限规定――60日来看,“如果公示催告的时间过长,对于申请人不利,而公示催告的期间过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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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