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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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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的定罪与量刑[摘要]目前,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犯罪的手段更是层出不穷、花样繁多,犯罪金额也是越来越大,严重危害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廉洁性,严重影响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惩治***、遏制***已经提升到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以及建设廉洁政府的关键的战略高度。合理准确地界定***犯罪行为对于打击***犯罪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文章从***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着手,具体分析***犯罪在主观、客观、主体、客体、既遂、未遂以及犯罪界定等各方面具体论述,并列举相关学术观点,阐述笔者观点,以期为***罪之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借鉴。[关键词]***罪;国家工作人员;公共利益;量刑一、***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二、***罪的构成(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表现形式有下面几种:,首先必须要准确理解国家机关的内涵并熟悉国家机关的外延。在我国,“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被称为国家机关。主要有权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和国家的军队等”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级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机构共同组成我国的国家机关。准确地说,具有国家机关属性的政党和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宪法由于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神圣的地位,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可以和宪法相违背,因此在刑法当中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判定就不能超出宪法去自行立意。笔者认为,当前政党和政协在我国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并且和一些国家机关一样对一些国家职能部门行使实质上的职权,其控制的机构严格上说也不能称其为国家机关,但在实践生活中使用国家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将其列为国家机关对待,不应当将其认定为国家机关,但可以将其认定为准国家机关。比如将作为我国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政协的各级机关认定为准国家机关是合乎国情和现实的,也是在法律和实践上行的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国有企业的含义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拥有的并且由国家所经营的,从事生产营业服务等活动的机构;国有事业单位是包括科教文卫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一切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从事公益性活动的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人民团体是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设立的并由国家划拨资金维持业务的机构,对于国有公司,学术界历来就有不少争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有公司的含义是其公司的股份构成中具有国家经济份额的公司。此种看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家资产,只要公司的股份中被认为包含国家经济的成分就不管其所占大小比例通通认为是国有公司,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资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公司的准确含义就是国家经济的成分在公司的股份构成中占据绝对控制份额的公司,即控股权说。目前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具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均十分赞成这种观点,也是主流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有公司是指公司的所有财产全部都被国家拥有的公司;主要包括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独立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授予权利投资的机关,或者是通过将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从而建成的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笔者基本上是赞成第二种观点的。(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受委派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既包含到一些具有国有经济成分的企业,国有单位在参与市场经营中,为了对其公司参与的一些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管而派驻到国有股份制企业、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中去的人员;也包含国有的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对于没有任何国有资产的企业派遣监督人员,从而加强对一些行业、企业的监控引导的情景。因此在司法实践的相关界定中,我们应该认定其行为是否为履行公务作为界定这个概念的准则。,这种主体的内涵是最模糊的。从而学界对于这个主体的争论是明显、最激烈的。第一是对这个“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解释,一般意义上说的就是遵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和授权从而执行相应事务的行为。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规定:在各级、各届人大会议的召开时间段各个人大代表执行法律赋予职责的行为和未进行人大会开会段所进行履行职责行为就是在依法履行公务,属于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另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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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