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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非口号“假一赔十”应兑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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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非口号“假一赔十”应兑现————————————————————————————————作者:————————————————————————————————日期: 悬赏广告非口号“假一赔十”应兑现彭良诗[案情] 2004年10月11日晚,邱某在上犹县某超市的烟酒柜台上购买了一条“中华”牌长过滤嘴香烟(84,S盖中华),价格为人民币400元,第二天邱某拆开该烟时发现里面的香烟有霉烂味,且有的标有“红梅”、“红双喜”、“山香”、“cigarettes”等牌香烟,邱某又来到该超市的烟酒柜台上,花400元购买了同样的一条“中华”牌香烟,并当场拆开,结果与前一天购买的香烟一样都是假烟。该超市烟酒柜台上方挂有醒目的“假一赔十”标示牌。邱某要求该超市按标示牌承诺的“假一赔十”兑现,超市不答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邱某即向上犹县消协投诉,要求超市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上犹县消费者协会对被告销售柜台上的“中华”牌香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全是假烟,并于2004年11月8日对该超市作出罚款10000元的工商行政处罚。之后,上犹县消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未果。邱某遂于2005年3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返还购烟款8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审判] 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烟酒柜台上挂出的“假一赔十”标示牌是其向消费者发出的公开承诺,是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出售假货时进行赔偿的约定,是该超市对所有在该烟酒柜台购买商品的消费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于2005年4月26日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111条、第155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烟款8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退还邱某购烟款800元,支付赔偿款4400元。[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及超市承诺“假一赔十”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销售假烟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应予兑现,应当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违约金;第三种意见认为,不但应当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的经济损失,而且同时应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违约金。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超市作出的“假一赔十”是单方允诺行为单方允诺是指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立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消费领域中的“假一赔十”是商家向不特定消费者所作出的单方允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可以独立于“假一赔十”条款而成立,即使消费者不知商家有此允诺,也不影响其与商家在购买商品时此合同的成立。“假一赔十”条款是商家通过向消费者表示售假将对已施以严厉惩罚的方法间接传达了其出售的商品质量过硬的信息,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假一罚十”是一种商品广告,但又不同于一般广告,它有鼓励消费者监督和打假的意思,它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宣传谁发现其有售假行为谁就可以获得十倍于假货售价的报酬,对商家而言即是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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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