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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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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生产管理和建设质量,确保营造林成效,根据《重庆森林工程管理办法》、《造林技术规程》、《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工程年度检查验收。第三条 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年度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执行情况。包括作业区的地点、范围、面积、树种、营造林作业方式等。(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验收主要包括作业设计、面积核实、成活率、混交、档案、自查验收以及生长情况、病虫危害情况、森林保护和配套设施施工情况等。(三)上年度的补植、抚育、保存、管护情况。(四)工程管理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档案、数据库、音像图片、内业资料等情况)。第四条 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实行区县级全面自查、市级部门核查、市级统一复查的检查验收方式。(一)区县级自查:区县级自查由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营造林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分建设项目的自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县级林业项目营造林自查验收报告上报市林业局并抄送同级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二)市级核查:市级核查由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林业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自查验收成果资料,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营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核查的面积不低于年度计划面积的30%进行抽样核查。市级核查后应形成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核查报告,抄送市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市级统一复查:市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区县(自治县)、市级各相关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委托有营造林检查验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单位按不低于年度计划面积10%的比例随机抽取建设地点、建设任务进行年度统一复查,形成森林工程年度综合验收报告。第五条 区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和被抽中单位应如实提供森林工程规划材料,计划文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和自查验收报告、图(表)以及作业设计批复等资料。第二章 技术标准第六条 面积核实。(一)检查验收以作业设计区划的小班为单位,营造林面积按水平面积计算,凡造林面积连续成片在1亩以上的,按片林统计。(二)面积大于15亩以上的小班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调绘求算其面积,小于15亩的小班用GPS仪或罗盘仪测量求算其面积。(三)单行栽植的线性小班,设计间距内的缺株连续不超过两株,连续长度150米以上,其面积计算为:面积(亩)=长(米)×4(米)÷667,长度以图上丈量或测绳(皮尺)丈量为准;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在4m(灌木3m)以上,连续面积1亩以上,按片林面积统计。(四)重庆森林工程中的庭院绿化和农田林网面积,符合线性小班条件的,按线性小班计算其面积;否则以实地查数的株数按作业设计密度折算其面积。(五)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小班造林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结果为准,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最高为100%。对有争议的小班采用GPS仪直接测算。第七条 质量合格标准(一)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造林合格标准是指以作业小班为基本单元,苗木形态指标达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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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