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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劳动法修改内容.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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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劳动法修改内容2006年7月8日,阿曼苏丹发布第74/2006号御令,宣布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在劳动法第二节中增加第3款,内容为:禁止雇主施加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二、在第八章增加第107款,内容为:社会劳动部长发布有关集体谈判的组织和法令,以及关于组织和平罢工与结束的法令。谈判旨在解决集体劳务纠纷,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或提高劳动生产能力。‏三、在第七章增加123款,内容为:违反第三款者,将处以不超过一个月的监禁和不超过500里亚尔的罚款,或二者之一;如属累犯,惩罚可加重。‏四、<<劳动法>>第九章由‏“工人工会‏”代替‏第108款:为了维护其权益,改善物质和社会状况,劳动者可以组织工人工会,并在相关事情中代表工人。第109款:各工人工会组织组成阿曼苏丹国工会联合会,并代表工人参加集会,当地、地区及国际性会议。第110款:工会和阿曼苏丹国工会联合会自在劳动社会部注册之日起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权自由从事其活动,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其事务和对其施加影响。劳动社会部长将颁布有关工会及阿曼苏丹工会联合会的结构、功能及注册等方面的规定。第111款:根据本法及部长令,不得开除因从事工会活动和工会联合会的工人代表或施以其它惩罚。五、第112款内容由如下代替:雇主或其代表如不提供必要方便或有关正确情况、或提供正式职工的非真实情况,或有剥夺工人从事工会活动权利或阻止建立工会、阿曼苏丹国工人联合会,将处以不超过一个月的监禁和不超过500里亚尔的罚款,或二者之一。‏六、第118款内容由如下代替:违反第五章的规定者,处以不超过500里亚尔的罚款。违反相关规定,如自制裁之日起一年内第二次违反,除罚款外,还可处以业主一个月以下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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