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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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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厅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高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厅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项目分A、B、C三类下达,其中A类为重点项目,B类为一般项目,C类为自筹经费项目。A类和B类项目只面向省属普通高校(包括浙江大学),C类项目主要支持省属普通高校(包括高职院校)。第三条重点项目主要资助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点的科研骨干;一般项目主要支持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第四条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是省教育厅高校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育厅项目的管理,包括课题立项、进度检查和总结验收。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五条教育厅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科学、农业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均可申请。第六条教育厅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第七条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依托单位的聘任期须覆盖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执行期。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鼓励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原则上不接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申请。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具有合理的梯队,项目申请人须是该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的任务。2、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经费预算合理。3、申请人已在承担教育厅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不予立项。为保证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按期顺利完成,对正承担这类项目的负责人一般不再立项。第八条申请程序:1、省教育厅每年二月底前向全省普通高校发布本年度的项目申报要求。2、各高校组织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填报《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学校以适当方式审核并签署意见,并录入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于四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九条教育厅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咨询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对所报项目汇总、分类后,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通知申报单位。一般项目采取学校推荐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审核;重点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的方式审核。厅科研师资处提出具体立项意见后,报厅领导审批。第十条          教育厅项目立项后,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教育厅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按《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开展工作。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第十二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如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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