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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校内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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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校内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教职工社团的管理,促进和保障社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团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丰富教职工生活,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团,是由学校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并申请,经校工会批准成立的校内群众团体。第三条本条例所指教职工,均指学校在职教职工。第四条凡经批准成立的学校教职工社团,只能在校内开展活动,不得以社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第五条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社团应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提高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教职工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第七条校工会是教职工社团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职工社团的登记、审批、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登记第八条教职工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各项条款,可以申请成立社团。第九条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全校只设置一个。第十条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社团章程。3、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地址、电话。4、负责人姓名、年龄、职业、单位、家庭住址、电话。5、成员数量及名单第十一条社团章程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1、名称。2、宗旨。3、组织机构。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6、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7、社团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8、章程的修改程序。9、社团的终止程序。第十二条申请成立社团可到校工会领取登记申请表,填写后连同社团章程等申请材料交送校工会审查,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由校工会书面通知。第三章变更或注销登记第十三条社团改变名称,应到校工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社团因故解散,应到校工会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社团管理条例的行为,校工会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整改、解散并予以注销。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六条教职工社团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能力的活动,活动内容积极健康向上。第十七条教职工社团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学校实际,紧扣社团宗旨,满足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调动广大会员的参与热情,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第十八条教职工社团应于年初将活动计划,年终将活动总结报校工会。第十九条教职工社团举行全校性重大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到校工会填写《湘潭大学教职工社团活动申请表》报校工会审核批准。第五章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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