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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审判长选任制中应当引起关注的几大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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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审判长选任制中应当引起关注的几大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在前进道路上所遇到的最大障碍莫过于现行的审判体制问题,这一问题不但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且也对包括程序模式、证据规则在内的技术规范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说,这一问题也是引发和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动因之一。司法改革应当围绕如何建立一整套符合审判规律的有效机制运行,这一有效机制的构建很自然就会涉及到对审判主体的定位与重塑问题。    一、关于审判长的选任资格、选任程序、任免等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审判长选任制是很有必要的,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也只能走这条路。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进行法院人事制度的彻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法官的高素质。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审判长产生的程序,既然是选任制,一个是“选”,一个是“任”,就这个程序而言,还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在法律上并未确定这样一个程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们所进行的审判长选任制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我们所进行的审判长选任制,是否可以理解为集中指定审判长的方式?如若可以,我们就有理由认为目前实行审判长选任制的法律依据是充足的,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指定审判长的方式。    我认为,目前制约法官独立审判的重要障碍是法官职务选任的本身缺乏社会公信度。我国目前担任法官甚至审判长的条件,与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所要求的条件相比,基本相同或者说没有很大的差别。在法院的合议庭内部,即使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他们与其他法官享有平等的审判职权,并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规则,这种规则本身就体现了法官(无论是院长法官、庭长法官还是普通法官)之间在审判职务上具有相互独立这一符合审判规律的显著特征。然而,现行审判长选任制在实践当中会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带来冲击。因为,院长、庭长常常作为推荐或者考核普通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主要成员,并且,主要由院长、庭长参加的审判委员会对确认审判长人选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具体行使审判职权时,某一合议庭的审判长不能不顾及这些院长、庭长的意见,而推行审判长选任制是旨在消除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但现行的机制本身不能够彻底消除行政化现象。我们应当充分地认识到,在履行国家职能方面,法官属于“技术官僚”,对于组成合议庭的审判长也不能例外,对于这种“技术官僚”,各国除极特殊情形外,一般都采用直接任命式,即便是在美国的个别州采取选举制,也是在社会上公开竞选。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法官的产生方式主要是采用任命制。法官一旦被任命,将不再受行政权的控制,这是一条基本原则,也是权力制衡的核心。    二、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关系的定位    一种观点认为,审判长在合议庭中处于什么地位?发挥什么作用?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怎样?这些问题还没有解决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长及合议庭整体效能的发挥。从一定意义上讲,审判长就是合议庭的组织、指挥者,在合议庭和庭审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组织、协调、引导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被选任出来的审判长与审判员享有同样的权力,对那些虽未被选任做审判长的审判员,同样享有审判的权力,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理顺是值得研究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谁,只要是作为法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都是行使审判权,而不一定必须要担任审判长。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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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