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旧木材及制品、废旧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有利于改善城乡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第六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管理、项目审批及产品认定。县级以上财政、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科技、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应当配合再生资源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发展规划以及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行业利益,协助加强行业管理和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加强对再生资源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规范化管理。第八条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以及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推广应用。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垃圾分类的意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资金,用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和科学研究。回收管理第十一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包括回收站(点)和集散市场。集散市场由商品交易、分拣加工、仓储配送、商品展示、配套服务和培训中心等区域构成。鼓励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系统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网点,建设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第十三条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符合本地区商务部门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征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或“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第十四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再生资源经营者实行备案制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日30内,应当向登记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选择经营场地必须符合本地区行业发展、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洪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集散市场,不得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党政机关、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200米区域内设立回收站(点),不得妨害城市市容。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

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q1188830
  • 文件大小52 KB
  • 时间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