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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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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股份合作社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组织名称:本组织地址:第三条本组织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本组织所有。第四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组织承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本组织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第六条本组织在XX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镇党委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资产折股第七条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及其他在建未完工项目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本组织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原值)。第九条改制后,今后本组织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第三章股份量化第十条本组织股权依据《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2018年9月23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2018年11月26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第十一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11月30日00:00时。基准日前死亡、出嫁、离婚等需要户口迁出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基准日后出生、新娶等户口迁入人员待下年度股权收益分红调整时方可享受成员资格(仅限享受村民待遇所占的30%)。本组织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第十二条本组织总股数为21430股,其中股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50%、村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30%;集体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20%。现有成员按1份全额享受对象股权折算为10股计21430股,涉及成员人数2143人。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一)(现役军人除外)的村民。。(以下简称出嫁女)及其子女。。,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二)(1)1982年分有土地的人员及其自然增长人员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2)纯女户,只限一个女婿入赘女方,视为本户自然增长人员,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3)1982年本人没有分到土地,但老辈(已故)在1982年分有土地的本村老户,可保留一人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4)出嫁女,只限本人及其一个子女视为自然增长,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其余子女只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无论子女,不再延续(自然增长)享受村民待遇。(5)户口在本村,且婚后持续生活20年以上(包含20年)的出嫁女女婿,可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离婚后待遇立刻取消。(6)1982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不享有股权,可保留一人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7)男子再婚的,只保留一个媳妇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8)享受待遇的媳妇再婚,视为出嫁女。(9)为XX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认定其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10)其他个性问题由各组“三变”改革议事会投票表决。(1)1982年分有土地人员所延续的自然增长人员,享受村民待遇。(2)纯女户,只限一个女婿入赘女方,视为本户自然增长人员,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后村民待遇立刻取消。(3)1982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可保留一人享受村民待遇。(4)出嫁女,只限本人享受村民待遇,婚后其他家庭成员一概不享受待遇。(5)男子再婚的,只保留一个媳妇享受村民待遇。(6)享受待遇的媳妇再婚,视为出嫁女(参照第4条)。(7)再婚带来的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8)为XX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认定其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9)自然减员的,只享受当年待遇。(10)户口转出,待遇立刻取消。(11)其他人性问题由各组村民(代表)会表决。第四章股权管理第十三条本居股权设置为人口股和集体股。其中人口股的股权管理详见《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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