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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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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学****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心得篇一2016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最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由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是否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答: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对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近期,应把差额选举的范围首先扩大到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组织的委员、书记……”。考虑到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目前对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不宜简单规定统一实行差额选举。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可采用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选举的办法:委员会人数较少的,经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把所有委员都作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直接选举。问:为什么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答:这个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党的基层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或代表的民主权利。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该组织范围以内的所有有选举权的党员或经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除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外,都应当参加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利。党的十三大以前,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种规定不尽合理,在选举人缺席较多的情况下,有可能达不到有选举权人数的三分之一;很显然,这样做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不能充分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党的十三大以后,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按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当选。从实践看,这样做实际上把没有参加会议投票的这部分党员,就算成了投不赞成票。这种规定也不合理。为此,本着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又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暂行条例》对会议有效人数和被选举人当选票数作了新的规定。这个规定既考虑了部分党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实际情况,又强调了党内选举是一件大事,必须使尽可能多的党员都参加。这个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便于党的基层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掌握。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这一规定是按照党章要求,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并在总结多年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目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悬殊很大,有的100名左右,有的达几万名。其所辖党组织的驻地情况也不相同,有的比较集中,有的则相当分散。上述情况表明,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党组织,有的可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有的就只能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所以《暂行条例》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掌握好以下三点: 一、在指导思想上,应贯彻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较多的了解和直接参与的机会”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扬党的民主,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不足五百名,或虽然超过五百名,但驻地比较集中,又便于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二、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名因驻地分散等其他因素,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难以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的,可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三、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虽不足五百名,但其所辖党组织相当分散,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于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等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两条规定对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和党内重要问题表决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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