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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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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酒类流通监管,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施政行为,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参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第三条酒类流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酒类是指《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酒精度(乙醇含量)%(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第五条本细则所称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属的分支机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本细则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统一格式印制备案登记表,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省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区域的违法行为。第七条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手续,向省商务厅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部门核对经营者相关信息,并公告作废的备案登记表。第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或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各级工商、质监、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管理。第十条各级统计部门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酒类经营者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工作。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十一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一)填写备案登记表。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或自行从省商务厅网站()下载打印备案登记表,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相关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二)向所在地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表和下列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仅限生产商)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审查核发备案登记表。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备案登记表,加盖受理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备案登记表应当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第十三条备案登记表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应向原申办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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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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