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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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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以德国法为考察对象》内容提要梁彗星已阅4240次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第一节基础概念界定本书讨论德国法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深度讨论~建立在基本概念——“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及其二者“区分”——的准确界定基础之上。由于概念在不同的语境内可能有不同的含义~而且~即使在相同的界域内~概念还要通过种属差的对比分析来定义~所以~为准确界定这三个概念~本书首先考察其在德国法中的本有含义,然后再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上位、同位及下位概念的种属差进行对比分析及界定。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以下对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及其区分概念的界定~将仅以德国民法为限定范围。这是因为~从各国立法及理论学说来看~只有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学说上讨论并使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及其区分问题~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上述概念及区分原理的使用~都是移植德国民法的结果。除此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均没有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及区分的概念以及成熟的区分理论。所以~如果对讨论的范围不加限定~这样的讨论结果可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本书将仅局限于这些概念和理论的源生地域——德国民法来展开所有的研究。这样~在概念的使用、法律规范及实际案例的引用以及学说的引用上~本书将仅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学说为基本限定框架。换言之~本书的考察范围~仅限于德国民法理论和制度。进一步要说明的是~正如在前文中看到的那样~即使在德国民法典中~也仅仅是使用而非明确规定处分和处分行为的概念~同时~也并未使用和规定负担行为以及区分的概念。对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和区分的概念及其理论~在德国实际上多见诸学说的讨论。因此~本书以下的研究范围~也主要限定于德国民法理论学说对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问题的研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援引德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分析和说明学说上的理论问题。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界定(一)负担行为所谓负担行为(Ve卅ichtungsgesch觚e)~是指“某人通过此行为向他的相对人表示受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约束~它主要的法律后果是设立一个给付义务并由此建立债的关系”。负担行为将给行为人自己设定给付义务~同时给债权人设定债权。正如《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的规定~负担行为的典型表现是债权契约~即以契约方式设立债的关系和变更债的内容。负担行为的德语表述中~“PfIichtung”意为义务~“Gesch苴ne”意为交易~两个词合并直译的含义是设定义务的交易~而这种交易必然是法律行为~故其法律上的含义就是作为法律行为的“义务行为”。故从词义上分析~负担行为在狭义上其含义为设定义务的行为~在广义上其含义应当是设定义务或变更义务内容的行为~而其中的义务~则主要是指债务。负担行为是使行为人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其后果仅是产生义务或使原有义务内容变更~而并不能使权利直接发生变动。它既可以是双方行为~也可以是单方行为。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订立买卖契约即为实施负担行为~由此出让人负有交付标的物的给付义务~受让人则负有支付价金的给付义务。然而~通过此负担行为~仅指行为人同意接受给付义务的约束~标的物和价金的所有权并不能随着这一义务的产生而移转。又如~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所实施的负担行为~如果没有完成其规定条件的相对人存在~则行为人所允诺的赏格当然不会移转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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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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