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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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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使所属公务员执行职务,廉洁自持,公正无私及依法行政,并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订定本规范. 一,揭示本规范之核心价值及立法目的,并表明本规范之适用机关范围,俾便遵循. 二,参酌美,日,星等国家及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会员国於公务伦理之主要价值,将廉洁自持,公正无私,依法行政列为本规范之核心价值,同时说明本规范以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为目的. 二,本规范用词,定义如下: (一)公务员: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人员. (二)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指个人,法人,团体或其他单位与本机关(构)或其所属机关(构)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业务往来,指挥监督或费用补(奖)助等关系. 2,正在寻求,进行或已订立承揽,买卖或其他契约关系. 3,其他因本机关(构)业务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将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响. (三)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指一般人社交往来,. (四)公务礼仪:指基於公务需要,在国内(外)访问,接待外宾,推动业务及沟通协调时,依礼貌,惯例或****俗所为之活动. (五)请托关说:指其内容涉及本机关(构)或所属机关(构)业务具体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且因该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致有违法或不当而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 一,界定本规范所称「公务员」,「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正常社交礼俗标准」,「公务礼仪」及「请托关说」等用词之意涵及范畴. 二,本规范所称公务员,系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明定於该法第二十四条)之人员,即包含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包括约聘雇人员在内),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不包括未具公务员身分之纯劳工)及兼任公立学校行政职务之教师(***官会议解释第三○八号参照).至公立学校未兼行政职务教师部分,由教育主管机关另定规范以为拘束. 三,至其余用词定义,则参考美国「伦理改革法」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国务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务官规范」,新加坡「行为与纪律」(conductanddiscipline),「部长行为准则」及我国「执行端正政风行动方案防贪部分应注意事项」,「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采购人员伦理准则」等相关立法例定之. 三,公务员应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方法,机会图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公务员应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并回避利益冲突事件. 四,公务员不得要求,,且系偶发而无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时,得受赠之: (一)属公务礼仪. (二)长官之奖励,救助或慰问. (三)受赠之财物市价在新台币五百元以下;或对本机关(构)内多数人为馈赠,其市价总额在新台币一千元以下.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离职及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伤病,死亡受赠之财物,其市价不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一,明定公务员对於与其有职务上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应予拒绝之原则并列举例外得收受之情形. 二,有关与公务员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时,得受赠之标准,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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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iqingyong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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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