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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信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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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信息2004年第1期(总第36期)上海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办公室编2004年2月10日一、截止1月底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总量二、道路交通违章月处理情况1、2003年12月份道路交通违章处理情况2、2003年12月“电子警察”处理违章情况2003年“电子警察”查处交通违章情况统计表三、道路交通事故情况1、各区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减情况2、主要交通方式事故四项指数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同比情况四、各区县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五、事故特点分析1、道路类型分析19条重点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19条重点道路交通死亡356人,%。其中北青公路(青浦段)死亡21人,%;浦东迎宾大道死亡6人,%。高等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沪宁、沪杭、沪嘉、沪青平、同三、莘奉金高速公路共发生事故623件,死亡29人。其中莘奉金高速发生事故23件,死亡14人,沪杭高速发生事故169件,死亡8人。高架道路发生事故7366件,死亡9人,与去年同比,%。外环线发生交通事故2850件,死亡39人,其中宝山段发生事故196件,%,死亡10人,%,闵行段发生事故1506件,占总数%,死亡19人,%。2、事故时段分析3、事故车辆类型分析4、机动车肇事驾驶员类型分析六、事故原因分析1、事故发生数居首位的是机动车未保持纵向车距追尾相撞,发生20000件,%;构成交通死亡居首位的是行人违章穿行车行道,死亡202人,%。2、交通死亡上升明显的是酒后驾车和非机动车违章占用机动车道,与去年同比,死亡分别增加21人和28人,上升70%%。交通死亡下降明显的是机动车违章操作和非机动车追逐曲折竞驶,死亡分别减少35人和34人,下降25%%。七、信息关于开展货运机动车超载、超限违章专项的整治行动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从严纠处违章超载、超限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市局、市政局、城交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货运机动车违章超载、超限的通告》精神和《关于开展货运车超载、超限违章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要求,2004年1月7日至3月31日,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超限违章进行专项的整治行动。附件一:关于严禁货运机动车违章超越、超限的通告附件二:货运车机动车违章超载、超限处罚标准关于严禁货运机动车违章超载、超限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货运机动车载运货物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设施完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未经批准超过限载标准的货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二、凡未经批准超过交通部制定的限载标准载运货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公路设施赔补偿标准缴纳补偿费用;其中严重超载、超限的,由市公路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必须将车辆驶至指定的卸载点卸载货物,违章行为消除后方准上道路行驶。超载、超限货物的卸载、运输和保管由承运人自行解决,也可由承运人委托管理部门联系卸载、保管人员和运输车辆,费用由承运人自行承担。三、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货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驾驶人员给与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的处罚,同时予以交通违章记分。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货运企业的行业管理,将车辆超载、超限的违章行为记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五、货运机动车的所有人、承运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指使、强迫驾驶人员违章超载、超限的,由公安机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六、违章超载、超限货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货运车机动车违章超载、超限处罚标准一、装载货物超过核载质量30%以上的货运机动车,一律予以卸货,不再给予其他处罚。装载货物超过核载质量30%以下的货运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第(一)的规定,处五元罚款,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同时记2分(在高速公路违章记3分)。二、严重超过限载标准载运货物的,一律予以卸货,不再给予其他处罚或缴纳赔补偿费用。一般超过限载标准载运货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市公路管理部门制定的上海公路设施赔补偿标准缴纳赔补偿费用。三、凡超载不超限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交通法规,予以卸货或处罚;凡超载又超限或超限不超载的,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卸货处理或缴纳赔补偿费用。对违章超载、超限货运车,公安、市政部门间、相邻区、县间和省、市间要实行一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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