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中国太平洋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第二条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有经营户外广告业务资格的广告企业设立的合法的户外广告媒体(含广告路牌、商业招牌、实物广告、霓虹灯广告、箱式灯光广告、玻璃橱窗广告及各种屏幕显示广告,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其所有者或租用者,均可依照本合同规定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列明的户外广告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补偿,但因事故发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第四条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五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分项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二、地震、洪水、烟熏、水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三、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拆除或因超过租用期、宣传期限而引起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五、除本合同第三条列明的保险责任外,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六、安装或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七、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户外广告自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安装的费用;八、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九、被保险人以及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保险期间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第八条保险期限也可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不足1年部分按短期费率收费。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承担的年累计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营业额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订立。第十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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