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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辅导《非寿险精算》第6章再保险的精算问题.ppt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7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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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再保险的精算问题主讲教师:赵 明《非寿险精算》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辅导《非寿险精算》学****目的▇掌握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和性质,了解再保险市场和发展概况,了解寿险再保险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三种比例再保险和三种非比例再保险的自留额和分出额的计算▇初步了解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费率厘定以及准备金评估的知识▇了解最优再保险的意义、常见研究方法及准则▇了解目前再保险的创新热点:财务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相关知识主要内容§§§ §§ ,是保险人对其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转移的行为或方式,是对保险人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为分散风险,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在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若干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这就是再保险行为。再保险关系是通过再保险双方订立再保险合同而建立的。在再保险合同中,将保险业务分出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也称分出公司或再保险分出人。分人保险业务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也称分入公司或接受公司。同时,再保险接受人接受的风险也可以进一步向其他保险人分出,这种经营活动称为转分保。分出公司自留的那部分保险业务或保险责任称为自留额,也称为自负责任;分出公司分出的那部分保险业务或保险责任称为分保额,也称分保责任。原保险人将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相当于购买了再保险接受人的保险,因此需要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再保险费,又称分保费。而由于再保险人通常将保险业务的各项事宜交由原保险人单独处理,对于原保险人业务费用开支(营业税/手续费/管理费用等等),再保险人接受人会向原保险人支付费用,这部分报酬称为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再保险的性质和分类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即分出人承担的损失补偿责任或给付责任。再保险人不是直接对原保险合同标的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再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再保险是由直接保险派生出来的,是以直接保险业务为基础的却又相对独立的。所谓直接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包括原保险和共同保险。再保险的风险是原被保险人的原始风险,但与原被保险人之间没有法定的契约关系。原保险的存在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而且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的。但是再保险只是分散风险的一种选择,和原保险没有从属关系,再保险和原保险的合同主体不同,合同标的更是不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再保险为保险人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作用与共同保险有异曲同工之妙。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共同承担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就分散风险而言,共同保险是对风险的第一次分散,而再保险是对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就法律关系而言,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各个并列保险人之间关系是直接的,而再保险中的投保人只与原保险人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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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