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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磋商和订立.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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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和订立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交易磋商一、磋商的内容1、含义:2、交易磋商的内容主要交易条件: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条件一般交易条件:保险、商检、争议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等二、合同磋商的形式口头形式: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书面形式:信件、电报或电传、传真无纸贸易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行为表达形式:拍卖我国国际贸易磋商的主要形式是函电形式三、磋商环节进出口业务的贸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一)询盘(Enquiry、Inquiry)询盘在实务中称为“询价”,在国际商务法律中又被称为“要约邀请”,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洽购或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口头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行为。买方询盘:邀请发盘(Invitationtomakeanoffer)卖方询盘:邀请递盘(Invitationtomakeanbid)(二)发盘(offer)发盘又称报盘、报价、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发盘即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卖方发盘:售货发盘(sellingoffer)买方发盘:购货发盘(buyingoffer) 递盘(bid)(三)还盘(counter-offer)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还盘后原发盘失效。还盘过程可以多次也可以没有,即一次发盘就接受。还盘的特点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或否定;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在国内,还盘也有虚实之分;只有受盘人才可以还盘。(四)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在接受通知未到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接受。接受通知一经送达发盘人就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此时撤销接受,已属违约行为。第二节发价和接受一、发价《公约》第14条对“发盘”定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构成发盘的四个条件:1、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无保留和限制);2、发盘人必须向特定人提出;3、发盘的内容必须确定;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公约》第十四条(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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