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浅析双倍工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浅析双倍工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双倍工资请求权是指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赋予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自该法律出台后,有关双倍工资的请求权应使用何种时效规定的争议一直不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那么对于双倍工资请求权应该适用何种时效规定?针对该问题出现了以下两个主要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法律条款中明确写的是"工资"两字,即双倍工资均应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既然是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的请求权就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即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法第82条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是指用人单位的赔偿金额,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权应适用一般时效规定。即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胜诉权。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所述的双倍工资不应理解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具体理由如下: 一、双倍工资不宜理解为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即劳动报酬的获得是以劳动者的实际付出为基础的。我国劳动法也对额外获得劳动报酬的几种特殊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等。可知,劳动报酬是和劳动者的付出相对应的。其中所述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正是体现了劳动者在付出额外工作的一种等价回报。然而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是规定在第七章,即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由此可知,该条款并不是针对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另一种特殊情形的规定,而是针对用人单位拒绝和劳动者签订劳动的情形下,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款明显是对用人单位违法后的惩罚性条款,因此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双倍工资,应理解为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而不应理解为是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特殊情形。双倍工资请求权的实质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赔偿的请求权,因此应该适用一般时效规定。二、双倍工资的请求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限制并不违反劳动法宗旨。目前有一些观点认为,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因此为了保有工作机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大可能提出维权。此时如果双倍工资请求权适用一般时效,就会导致用人单位违法时间越长,违法成本越低,这有违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因此对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权应当适用特殊时效。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订立用人单位双倍工资赔偿罚则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用工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第七条做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

浅析双倍工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ing_xiong01
  • 文件大小43 KB
  • 时间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