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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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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后,即对第三人人产生权利义务。第三人的权利确定以后,合同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再以协议的形式对合同以及第三人的权利进行变更或撤销。但有以下例外情况:(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此权利进行保留,则即使第三人的权利确定后,合同当事人仍然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合同。(2)当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存在瑕疵或其它原因而致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第三人的权利也会随之而受到影响。一、第三人的权利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权利的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规定,第三人不得加以变更。第三人因为为第三人条款获得对债权人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包括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并且可以就该权利进行让与、抵消、更改或为免除,这些权利是依合同享有的实体权利。在德国法中,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后,第三人的权利即生效。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变更合同,德国法认为要看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对此权利予以明确的保留,若合同对此未作说明,法院则会根据合同的情形及目的给予确定。在美国法中,第三方受益人基于以下情况可获得既得权利:一是合同的语言赋予了第三方受益人不可撤销的权利。二是第三方受益人对该诺言有正当理由产生依赖并基于这种依赖而实质性地改变了其地位。这体现了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三是第三方受益人已经以这一诺言提起了诉讼。四是第三方受益人依合同一方的请求权对该诺言表示了同意。由上可以看出,两***系国家的法律均认可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直接请求权,认为合同债务人若违反所承担的义务,第三人根据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利益第三人有权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的首要表现。至于第三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对其权利之取得不发生影响。在第三人权利遭到侵害时,便可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在诉讼法上享有直接请求权的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诉讼,并且对义务人享有请求权是其胜诉的关键。因此第三人在自力救济无法得到满足时,可以转为公力救济,并获得胜诉,以此来捍卫自己享有的权利。在诉讼程序上,受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地位因情形不同而不同:一是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违反债务提起诉讼之情形,因第三人享有实体权利,故第三人可以原告身份起诉债务人,请求法院予以公力救济。二是在债权人已就债务人违反债务提起诉讼之情形,第三人加入已经开始的诉讼,其诉讼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所以如此理解,因为,第三人有符合各国关于有独立诉讼地位之第三人的规定:第一,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二,两诉之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系基于同一之法律上或事实上之原因情形;第三,原诉判决之结果,直接影响独立地位参与人之权利或利益情形。第三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当被赋予合同的某项权利或利益后,便与合同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保证第三人得以享有合同赋予他的某些权利,在当事人不按法定或合同约定情形,擅自变更或撤销合同时,给予第三人相应的抗辩权是必要的。二、第三人取得的权利是否仅限于债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取得的权利是否仅限于债权,抑或,第三人也可以取得物权?此问题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德国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是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以债权为限,使第三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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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zhiguo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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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