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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定合同附随义务的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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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定合同附随义务的标准目前学界对合同附随义务定义的分歧之一,就在于附随义务是否包括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也就是所谓的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附随义务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有必要确立防范措施,以修正与法律精神不符的结果,并对当事人进行救济。这就要求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除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圆满实现。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确定的,不同类型的合同会产生不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对司法认定提出了挑战。法官在界定附随义务时,必须注意“度”的把握,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其适用范围。合同自由是促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若附随义务法定化超出一定界限无限扩张,则会阻碍经济发展。对附随义务的认定比较复杂,尺度把握不好,附随义务制度的价值就无法实现,对认定附随义务确定一定的标准,可以指导法院处理纠纷,并给当事人以参考,使其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合同关系中的附随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而平衡彼此的利益。密切联系标准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因此任何形式和内容的附随义务都应当与合同关系、合同目的密切联系,依合同性质、交易****惯确定。能够产生合同附随义务的只能是合同本身的目的,不能对超出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主张附随义务,因交易****惯产生的附随义务,其内容应与交易****惯的内容一致。不能将合同义务扩大到侵权领域,特别是对于负有保护一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上利益的附随义务,一般不能强行要求一方对相对方绝对权利的侵害承担合同责任,即使一些特殊的强势主体基于社会本位承担更多的保护义务也不能绝对化,超过必要的限度。合理性标准附随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方式性义务,而非结果性义务。确定附随义务类型时,并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结果,值得深入探讨的是当事人所负担的附随义务应控制在多大范围内以及违反后的赔偿数额。对附随义务的限制过于苛刻,只会增加交易成本,从而阻碍交易。合同附随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对方的合理信赖,这种信赖应该以一般人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为限,应当基于社会生活中一般人所能预料和具体合同的情况而定。在有行业标准、规则****惯或惯例的情况下,行为就应当遵循相应的行业标准、规则****惯或惯例,在缺乏上述规范的情况下,则应当依据基于社会共同经验所形成的判断。效益标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实体能力有强弱之分,获取信息的途径存在差异,就造成合同双方所掌握的信息、缔结合同时所处的地位、对风险的控制程度等存在不对等性,这种现实中的不平等违背了民法倡导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现代合同法以实质正义为理念,重视社会权利本位,依据效益标准对处于劣势的一方当事人课以相应的附随义务,从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担合同成本和风险,以达到保护弱势方合法利益的目的。效益标准要求利益和注意义务相一致,从债务关系中获取的利益越大,应尽的注意义务就越多,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重。在合同关系中,合同义务常受到利益关系的影响,合同一方支付一定的对价,则应对另一方课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危险中获取利益的一方经常被视为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合同中双方所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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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zhiguo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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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