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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法律法规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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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部分已有,不再详列)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新,2009)
商标评审规则(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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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机械CAD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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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