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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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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规范使用,加强对标识制作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增强供销合作社社员和干部职工的合作社意识,提升中国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第三条标识的著作权属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四条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享有标识使用权。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标识使用权。上述单位应当自觉使用标识,维护标识的严肃性。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基层社,是指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协会的各类农村服务组织。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包括社有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可以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办法所称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包括加盟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便民店等。第六条供销合作社的社员和干部职工应当尊重和爱护标识,禁止任何有损于标识的行为。第七条标识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标识管理。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管理。第二章标识使用第八条标识可以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和其他需要的场所使用。标识可以在办公事务用品、公共关系赠品、宣传用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物品上使用。第九条标识中的社徽图案与中、英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使用标识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以下简称标识识别规范),不能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第十条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应当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标识。供销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在会场使用标识。使用标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使之庄重、醒目。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备案,并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第十二条与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其他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标识。跨县(区)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地(市)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跨地(市)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全国性或者跨省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申请。申请使用标识,必须说明使用用途、方式和期限,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第十三条除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外,未经备案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标识。备案或申请使用标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继续使用标识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标识。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十四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标识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标识的设计、修订;(二)制订和发布《标识识别规范》、《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手册》;(三)负责全国范围内标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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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