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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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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行为的暂行规定【英文译本】mercialBribery【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唯一标志】16378【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3篇司法解释1篇地方法规32篇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19篇相关论文23篇英文译本) 《关于禁止商业***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禁止商业***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7篇相关论文10篇)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相关资料:相关论文3篇)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相关资料: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4篇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5篇)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相关资料:裁判文书7篇相关论文6篇)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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