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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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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某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主城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尘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园林绿化、物料堆放、道路保洁、工业生产、采(碎)石生产、餐饮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烟尘、油烟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范围内的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前款所称主城是指主城九区的119个街道、镇,具体名单见附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尘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尘污染防治目标。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房管、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尘污染防治规定,淘汰尘污染严重的设备和技术,切实采取措施防治尘污染。   第七条 市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尘污染防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污染控制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国家尘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尘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无煤区和基本无煤区的建设。第九条 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的业主,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二)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四)露天堆放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或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五)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易扬撒的物料。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对可能闲置3个月以上的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绿化;工程完工后,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0日内清除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道路、桥梁、管线、水利等工程的建设或维护,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在挖掘地面或者清理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降尘措施。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铺设改性沥青路面。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二)完工后5日内清除建筑垃圾;(三)对完工后3个月内不能投入使用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绿化。   第十四条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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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