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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电火电同价的思考.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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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电火电同价的思考2009-12-18水电火电同价的提出,最早是在2009年水电国际研讨会上:接着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水电专家对几个省份进行了调查研讨。2009年9月,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发改委将在近期开展水火电同价的试点工作,先解决矛盾突出地区的问题,同时要进一步研究探讨移民补偿机制。近期,有关水电火电同价的问题引发了不少争议,本期特刊出原能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朱成章的—篇探讨性文章,仅供广大读者参考。自2002年实行厂网分开后,我国各种发电厂(站、场)的上网电价都比燃煤电厂高,现在仅剩水电的上网电价低于煤电的上网电价。因此,有些同志认为,水电作为可再生能源,要求与火电同价是顺应电力体制改革的“潮流”。但是,本人认为,水电火电同价在法律法规、市场经济规律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思考一:水火电同价应符合法律法规我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国家发改委在厂网分开后制定的上网电价管理办法中规定,“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对于竞价上网前上网电价的规定是:“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人税金的原则核定。”还规定:“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上网电价逐步实行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等制度。”这样看,水电火电同价,既不符合《电力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相关上网电价的规定,不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因为同价可能导致无调节能力的径流式水电盲目发展),不利于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因为同价可能导致无调节、少调节的水电比例增加),不利于向竞争形成电价过渡(因为同价不能与峰谷电价、丰枯季节电价相衔接),也不符合按“成本+收益+税金”核定上网电价的原则。思考二:提高水电上网电价是否利于加快水电开发利用虽然水电属于可再生能源,但它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不同。水电的开发利用属于常规能源,技术成熟,成本相对较低,上网电价低符合客观规律。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近年来,石油等化石能源价格大涨,水电成本明显低于油电、天然气发电、煤电和核电,国际范围水电比重大的国家和地区,如巴西、挪威、瑞典等,其水电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都是最低的。由于水电成本低、上网电价低,又具有综合利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因此工业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上半叶就已开发完成,这也说明水电上网电价低不一定就不利于加快水电开发。如果实行同价,相反可能还会阻碍水电开发的进程。思考三:水电自身是否宜实现同价水电建设与自然条件、历史背景、调节性能、投资体制等有很大关系,不同类型水电站的电能质量差异很大。一是水电站的调节性能不同,电站的投资和电能质量会有较大差异。水电站按调节性能从低到高可分为:径流式、日调节、季调节、年调节、多年调节,凡是调节性能好的水电站一般要修建较高的大坝,形成大水库,这样土建工程和移民淹地数量都会增加,同时要担负调峰、调频任务,年设备利用小时数低,所以按质论价才公平合理。二是调节性能不同的水电站提供不同的辅助服务。径流式水电站基本不提供辅助服务,季调节以下的水电站只提供少量辅助服务,年调节及多年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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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