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相关意见渝建〔2011〕10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征求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设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近年来,高层建筑大量增加,火灾事故频发。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升高层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结合我市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对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4】124号)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3月15日17:00前通过邮件同时传至以下两部门: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联系人:李永强,电话:63676222,邮箱:pacqjzaq@);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联系人:张锋,电话:67315482,邮箱:zfzuning@)。本通知同时在市城乡建委()和市公安局()网站同时发布。 附件:1.《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1: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一、建筑物内设有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及设置在地下一层、首层及二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二、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三、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四、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三)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除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非居住部分,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剪刀楼梯。六、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当每层住宅户数超过2户时,不应利用公共走道设置前室。七、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门应设置常开防火门,并增设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的释放器;疏散楼梯间及其独立前室应设置常闭防火门。八、建筑内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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