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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汉华与张福生委托合同纠纷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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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汉华与张福生委托合同纠纷案杜汉华与张福生委托合同纠纷案杜汉华与张福生委托合同纠纷案(201X)汉中民终字第144号原抗诉机关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申诉人、原告、反诉被告):杜汉华,男,生于1952年5月24日,汉族,住汉台区老君镇拐拐店村一组,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诉人、被告、‎‎反诉原告):张福生,男,生于1945年5月29日,汉族,住汉台区老君镇王道池村五组,农民。上诉人杜汉华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X)汉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汉华,被上诉人张福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杜汉华常年经销劲达牌饲料。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OO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原、被告建立业务关系,由被告张福生按原告杜汉华规定的价格销售饲料,被告不得加价或降价,如果有用户欠饲料款,则填写原告印制好的欠条由用户签字认可。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张福生每销售一袋饲料原告杜汉华给付销售提成4元。二OO二年九月十四日,原、被告对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OO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销售及回款情况进行清算后,被告张福生向原告杜汉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杜汉华饲料款104158元。之后,被告张福生于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付款31920元,于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付款1693元,于二OO三年七月二十日付款292元,原告杜汉华曾借被告张福生现金900元,以上共计付款34805元,尚欠原告饲料款69353元未付。为此,原告杜汉华具状来院,要求被告张福生支付欠款。审理中,被告张福生提出反诉:(1)要求原告支付销售提成。(2)支付销售饲料22个月每月工资600元,电话费150元。(3)赔偿因原告杜汉华侵占市场造成的经济损失。另查明:‎‎(1)二OO二年九月十四日原、被告进行清算后,双方仍发生业务关系,但经济手续已结清。(2)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OO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被告张福生共销售饲料10322袋。(3)审理中,被告张福生向法院提供了五户因饲料质量问题拒付饲料款6517元的证明,请求从欠款中扣除,但未提供该五户欠款的凭据。而且,证人证言证明欠款属于被告张福生。(4)被告张福生另提供用户欠饲料款的欠条共14张,欠款15313元,请求从自己的欠款中扣除,但该欠款中,仅有18袋饲料,价款1330元欠款属二OO二年九月十四日双方算帐之前的欠款,其余13987元属双方清帐之后的欠款,与原告杜汉华的诉讼请求无关。通过审理,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X)汉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1X)汉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二、由被告张福生向原告杜汉华支付饲料款68023元;用户欠款1330元,由原告杜汉华收取。三、由原告(反诉被告)杜汉华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福生支付销售提成41216元(10304袋4元/袋)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福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杜汉华不服,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二OO七年五月十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民行抗字(201X)09号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同年七月二十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X)汉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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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0